郑州奥格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
公司章程
郑州奥格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
郑州奥格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
章程
diyi章、总则
diyi条公司宗旨:为确立郑州奥格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法律地位
,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,维护公司、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使之形成自我发展、
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
理条例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制定本公司章程。
第二条公司在郑州市金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,取得营业执照,营业执照注册
号为: 9141010555422142XA 。
第三条 公司名称:郑州奥格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。
第四条公司住所: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0号44号楼1单元1层2号
第五条 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。
第六条公司由 2
个股东出资设立,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;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
债务承担责任。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,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
民事责任,具有企业法人资格。
第七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,公司经营范围是: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国内广
告业务;计算机平面设计。
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,股东会按照法律程序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,可以调
整经营范围。
第八条 经营期限:长期。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。
第九条
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,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、公司与股东、股东与股东之
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,对公司、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
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。
第二章注册资本、认缴出资额
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人民币,实收资本为 10
万元人民币。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,公司
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的出资额。
第十二条股东名称、认缴出资额、出资方式、出资比例、出资时间一览表。
| |认缴出资 |实缴出资 |
|股东名称(| | |
| |认缴出资|出资方 | |实缴出资|出资方| |
| |额 |式 |出资比例 |额 |式 |出资比例 |
| | |货币 | | |货币 | |
|郭超 |51000 |现金 |51% |51000 |现金 |51% |
|乔荣振 |49000 |现金 |49% |49000 |现金 |49% |
第十三条各股东认缴出资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,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
行验证。
第十四条股东shouci出资全部为货币出资,并应当存入公司银行帐户。
第十五条公司登记注册后,应向股东签改出资证明书。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、
公司成立日期、公司注册资本、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、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、出资
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。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章。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,股东和公司各执
一份。
第十六条出资证明书遗失,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,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
。
第十七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,记载股东的姓名、住所、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
等内容。
第三章股东的权利、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
第十八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、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
权利,并承担相应的义务。
第十九条股东的权利:
一、出席股东会,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、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
利,并承担相应的义务。
二、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章程、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;股东可以要
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;
三、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;
四、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例;公司新增资本时,股东可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
缴出资;
五、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;
六、公司终止后,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。
七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二十条股东的义务
一、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;
二、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;
三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;
四、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,不得抽回出资;
五、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;
六、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,依法行使股东权利,不得滥用
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;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
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,否则对公司债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;
七、不得占用、转移公司资金、资产及其他资源,不得利用关联方占有、转移公司资
金、资产和其他资源;。
第二十一条出资的转让:
一、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;
二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,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,股东应就其中股
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,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
复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,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
转让的出资,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,视为同意转让。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,在同等
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。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
,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;协商不成的,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行使优先购买权。
三、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,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、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
东名册。
第四章财务、会计
第三十八条`公司依照法律、行政协委员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
司的财务、会计制度。
第三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,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
定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,报送财政、税务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,并送交各股
东审查。
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:一资产负债表;二、损益表;三、现金
流量表;四、财务情况说明书;五、利润分配表。
第四十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,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,公司法定
公积金累计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。
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,在依照前款规定撮法定公积金之前,应当
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。
第四十一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,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
。
第四十二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,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
本的百分之二十五。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,不得别立会计帐册。
会计帐册、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在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,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
善保管。
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、完整的会计凭证、会计帐簿、
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资料,不得拒绝、隐匿、谎报;公司聘用、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
的会计师事务所,由公司股东会决定。
第五章合并、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
第四十四条公司合并、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,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;按《中华
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的要求签订协议,清算资产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,通知债权
人并公告,依法办理有关手续。
第四十五条公司合并、分立、减少注册资本时,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,10
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。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,未接
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,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。
第四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,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
变更登记;公司解散的,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;设立新公司的,应当依法办理公
司设立登记。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,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第六章破产、解散、终止和清算
第四十七条公司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diyi百八十一条所列(1)(2)(4)(5
)项规定而解散的,应当在解散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,开始清算。逾期不成
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,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。
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
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,向清算组申报债权。
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、职工的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,交纳所欠税
款,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,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。
公司清算结束后,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,公告公司终止。
第七章工会
第四十八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设立工会。工会独立自
主地开展工作,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。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《劳动法》执行。
第八章附则
第四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。
第五十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。
第五十一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,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
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,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。
第五十三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,以国家法律、
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等为准。
全体股东签字:
年 月 日